【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4/2005信息】 问:我们公司是商品流通企业一般纳
税人,主要经营各大品牌产品的销售,有些品牌每季度都会付我们一笔返点。我们会
开发票给他们,上面开“促销费”。请问我们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答:“返点”发生在您公司销售货物之后,厂家给您公司“返点”款项的多少,
是与您公司销售产品的数量多少相联系的,因此,“返点”款项的性质应当是厂家对
您公司的“销售返利”。对于您公司来说,取得的“返点”款应当按照《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136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处理。关于账务处
理,由于货物已经销售,销售成本已经结转(如尚未结转,应按进价金额结转),冲
减进项税额后的“返点”款余额应当增加本年利润(如果经销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不
涉及进项税,“返点”款应全额增加本年利润)。根据以上分析,建议作如下账务处
理:
借:银行存款(收到的返点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本年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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