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3/2005信息】 问:我加油站7月份购进500吨汽
油,8月底销售完毕,但帐面上还存一吨,实际库存已没有,是自然损耗,在国家标
准以内,请问进项税及账务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
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
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
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请根据以上规定确认您企业的情况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
如属于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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