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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客户实际耗用量确认收入如何做账

录入时间:2005-03-03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3/2005信息】 问:我公司发出货物到外地的客户的 仓库中,以客户实际的耗用量为商品的销售量,依据每周的客户耗用量清单开出销售 发票。请问:应如何进行会计及增值税处理?   答:这种销售方式很特殊。如果对方是商业企业,可以签订“委托代销”合同, 但由于对方是工业企业,所以不能按“委托代销”业务操作。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你 与对方公司协商,根据估计的耗用量,签订“赊销合同”或“分期收款销售合同”, 然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及国税发[1993]150号文 件规定,可以按照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实际耗用量结算货款。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产品时:   借:发出产品或分期收款发出产品     贷:产成品   (2)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开具专用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按照实际耗用量结算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4)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产品或分期收款发出产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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