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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福利费科目出现借方余额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5-03-23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3/2005信息】 问:应付福利费科目当期期末出现借 方余额,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   答:期末应付福利费科目出现借方余额并不一定要做纳税调整,因为税法明确规 定限额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实际计提并计入当期费用的数额,与企业实际支出 的福利费数无关。如果当期实际计提的福利费超过扣除限额,就需要作纳税调整,没 有超过扣除限额的,不需做纳税调整。   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需要明确两点:一是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是按照计 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的,即实际计提额超过计税工资总额14%的部分需做纳税 调整。二是计税工资总额的确定,目前税法中规定了几种情况:(1)实行计税工资 扣除办法的企业,按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标准计算扣除,企业当年发生的实际工资额 超过核定标准的按核定的标准扣除,未超过核定标准的,按实际工资额扣除。 (2)实行工效挂钩工资企业,计税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当年实际发放的符合条件的工 资总额,而不是计提的工资数,而且无论计提数是超过还是低于实际发放数都应该做 纳税调整。(3)对于饮食服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准予扣除。(4)实行工效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 准在税前扣除。(5)符合条件的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准予扣除。(ai200503066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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