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8/2005信息】 问:应收帐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
坏帐处理?
答: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帐款,应作为坏帐处
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
帐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
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帐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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