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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5-02-2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8/2005信息】 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相 关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如果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 行之间的协议不附有追索权的(即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 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 承担的情况下),企业应将所售应收债权予以转销,结转计提的相关坏账准备,确认 按协议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现金折扣等,同时确认出售损益。其 会计处理为: 出售债权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款项)     其他应收款(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折让、现金折扣)     坏账准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财务费用(应支付的手续费)     营业外支出--应收债权融资损失(差额部分)    贷:应收账款(售出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      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融资收益(差额部分)   实际发生销售退回和折让时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如果与原已记 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金额相等,则应作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可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    贷:其他应收款(预计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金额)   (2)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与原已计入 “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金额如有差额,除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外,还应对差额作 如下处理:对应补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款,通过“其他应付款” 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对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回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款,通 过“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企业上述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如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企业会计制度》 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例:2004年10月3日,M公司销售给N公司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000元,款项尚 未收到,该批商品的成本为700000元。双方约定,N公司应于2005年4月 30日付款。2005年1月20日,经与建设银行协商后约定:M公司将应收N公 司的货款出售给建设银行,价款为936000元,M公司应支付手续费1000元; 在N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建设银行不能向M公司追偿;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 销售退回金额为70200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200元,成本为 42000元。2004年底M公司已提取坏账准备58500元。2005年2月 10日,M公司收到N公司退回的商品702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M公司 与应收债权出售有关的账务处理为: 2005年1月20日出售应收债权   借:银行存款        936000     其他应收款        70200     坏账准备         58500     财务费用          1000     营业外支出--应收债权融资损失      10430    贷:应收账款             1170000   2005年2月10日收到退回的商品   借: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贷:其他应收款              70200   借:库存商品         42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2000 (bu2005022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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