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2/2005信息】 某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2004年12月实收电费收入(含税价)4052361.07元,其中包
含向用户收取的低压电网维护费490046.72元,当月外购电力等取得并抵扣
增值税税额278030.56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农村电网
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公司在收取电价
时一并向农村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该公司利用专项应付
款科目核算低压电网维护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4052361.07
贷:产品销售收入 3044713.12
专项应付款--电网维护费 490046.7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7601.23
分析: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电力
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
等的规定,公司应按规定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否则公司不能享受农网维护
费免税政策。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应作
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摊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款=278030.56×
490046.72÷(3044713.12+490046.72)=
38545.18(元)。
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4052361.07
贷:产品销售收入 3044713.12
产品销售收入--电网维护费 490046.7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7601.23
借:生产费用 38545.1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8545.18
(a200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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