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2/2005信息】 问:我是一家建安企业的财务人员。
2004年我公司承包了某标段公路5000万元的工程建造业务,由于技术及其他
因素的影响,公司又将土石方路基、路面等1000万元的业务分包给当地一建筑施
工单位。根据税法规定,我公司负有代扣代缴分包业务营业税及相关税费的义务。对
此,我们是这样处理的:全部由我公司(总承包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开具建安发票,
并缴纳税款。对分包出去的工程,根据分包合同,以分包合同作为付款和入账依据,
同时将总承包已开具的建安发票记账联和完税联复印给分包企业,作为分包企业入账
的依据。不知这样处理是否正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
答: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
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相关税法同时规定,总承包人在扣缴营业税的同时,还要一并扣
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你单位在支付给分包人1000万元分包工
程款时,应该代扣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3万元(1000×3.3%)。
你公司虽然从发包单位取得总收入为5000万元,但分包出去1000万元,实际
取得的业务收入为4000万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该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4000万元,因此应按实际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132万元(4000
×3.3%)。你公司虽然是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的,但是将分包合同作为付款和
入账依据及将总承包已开具的建安发票记账联和完税联复印给分包企业,作为分包企
业入账的依据,是不正确的。因为按照规定,总承包方在扣缴税款后,应该向税务机
关提供分包协议等资料,要求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其中有一联
次是分包人的,分包人可以据此开具发票(不再重复纳税)提供给总承包方,分包方
和总承包方据此发票作为收入和支付凭证。因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你公司合并结
算工程价款时,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50000000
贷:工程结算 40000000
应付账款 10000000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000
贷:应收账款 50000000
开票确认收入和成本时(假设自建成本为35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00
计提本单位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3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84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6000
扣缴相关税费时,
借:应付账款 3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9000
转交扣缴税款凭证后,分包单位开来发票1000万元支付结算价款时,
借:应付账款 9670000(10000000-330000)
贷:银行存款 9670000
分包单位应以开具发票的收入1000万元作为本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并以扣
缴税款完税凭证作为本单位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支付凭证。 (a200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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