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费用在企业中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5-02-0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04/2005信息】 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
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下面是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的有关财务费用会计处理的一点经验。
一、非金融机构将自有资金或贷款资金提供给对方(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向下属企
业或机构下拨资金),并收取的资金占用费的贷款行为,应比照金融机构贷款行为税
目征收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此项收入应列入“其他业务收入”,而不是
冲减“财务费用”。
例:某集团总部向其下属B公司拨付资金100万元,B公司每年上缴资金占用
费5万元。集团总部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5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5万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 4000元
贷:应收税金-营业税 4000元(8%营业税率)
借:应收税金-营业税 4000元
贷:银行存款 4000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会计处理同上。
二、在收回货款时加收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等,应视为价外费用,按税法规
定并入销售额,与主营业务收入适用同一税种、税率。但是,应把此收入视为含税收
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例如,某已核定销项税率为
17%的商品流通企业H公司,收到G公司延期货款100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H
公司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0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01
应收税金-应收增值税(销项税) 1452.99
需要特别注意,虽然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可以不通过“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进行,
而在“其他应收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中核算,但如果不按规
定核算销项税额,将发生的价外费用直接冲减“财务费用”科目,就是逃避纳税错误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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