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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消费税复合计税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5-02-03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03/2005信息】 实行消费税以来,国家对卷烟的税率 作了三次调整。第一次调整只对甲类卷烟税率适当作了调减,即自1994年1月1 日起,甲类卷烟税率由45%暂减为40%;第二次调整于1998年7月1日起, 将原税目甲、乙类卷烟调整为甲、乙、丙类三档,同时将甲类卷烟(含进口卷烟)税 率由40%调整为50%,丙类卷烟定为25%,乙类卷烟仍为40%,雪茄烟税率 由原来的40%调整为25%;第三次调整于2001年6月起,将卷烟的税率由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卷烟不再按甲类 、乙类划分)。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枝)150元。比例税率为每标准 条(200枝)调拨价在50元(含50元)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每标准条调 拨价不足50元的,税率为30%.雪茄烟、烟丝的税率未变,分别为25%、 30%。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以及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 生产的卷烟一律按照45%的税率征税。   按照新规定计算卷烟消费税时,比例税率的确定是重要环节。按“每标准箱”销 售的要换算成“每标准条”,计算出每标准条的调拨价,以确定比例税率。每标准箱 为50000枝,每标准条为200枝,则每标准箱有250条卷烟。   例如:某卷烟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卷烟和烟丝。3月自产烟丝15 吨,用于生产卷烟8吨。3月15日销售卷烟10箱,每箱调拨价20000元;3 月20日销售卷烟18箱,每箱调拨价8750元;3月29日销售烟丝5吨,每吨 不含税售价50000元。   (一)3月15日销售卷烟   每二标准条调拨价为20000/250=80(元);80元>50元,适用 税率为45%。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价定率计算的消费税=20000×10×45%=90000(元)。   从量定额计算的消费税=150×10=1500(元)。   借:银行存款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计算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91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91500   (二)3月20日销售卷烟   每一标准条调拨价为8750/250=35(元);35元〈50元,适用税 率为30%。   从价定率计算的消费税=8750×18×30%=47250(元)。   从量定额计算的消费税=150×18=2700(元)。   借:银行存款184275     贷:主营业务收入15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775   计算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499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49950   (三)3月29日销售烟丝   生产卷烟以自产烟丝为原料,领用的烟丝不用缴纳消费税,但对外销售自产的烟 丝时应计缴消费税(如果是将外购已税烟丝对外销售,则不计征消费税)。   借:银行存款292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7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75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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