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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5-01-3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31/2005信息】 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例1.某中美合资企业的中国总机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获取所得100万元,中 国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它的瑞士分支机构同年获取所得折合人民币20 万元,如果瑞士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30%,已缴瑞士政府所得税折合人民币6 万元。计算居住国中国政府在直接抵免下应征所得税税额:   首先计算该合资企业抵免限额:200000×33%=66000(元)居住 国中国允许直接抵免的已缴非居住国瑞士政府的所得税税额为60000元。计算居 住国中国政府直接抵免下应征所得税税额:(1000000+200000)× 33%-60000=336000(元)   注意,上述应缴所得税实际上包括了居住国中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就来自非居住 国的所得补征税额为:(33%-30%)×200000=6000(元)    若该合营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了税收滞纳金和罚款10000元,向受益 单位直接捐赠款100000元,在管理费用中多列招待费5000元,则应调增当 年应交所得税:(10000+100000+5000)×33%=37950 (元)    根据以上计算,该合资企业全年应纳所得税为:336000+37950= 373950(元)    该合资企业全年已预缴所得税:1000000×33%=330000(元)    应补缴所得税:373950-330000=43950(元)    冲减应交所得税和补交税款差额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39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3950    向税务机关补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395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43950    如果全年预缴所得税大于全年应缴所得税,多缴之数可留待预缴下年第一季度所 得税时扣除。如果税务机关将多缴的税款退回企业,则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    例2.某外国企业1996年外币所得100万美元,其中80万美元在各季预 缴所得税款时按当时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664万元,全年预缴所得税额为 219.12万元(664×33%)。到1996年底汇算清缴时,只就未缴税的 外币所得20万美元,按12月31日的外汇牌价假设为1:8.20,折合成人民 币164万元补缴所得税。同时,该企业1995年将支付给总机构上一年度利润 10万元、购置固定资产支出8万元列入成本费用。试计算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 所得税,并作会计处理。    1996年该外国企业折合成人民币的应税所得额为:6640000+ 1640000=8280000(元)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为:8280000×33%=2732400(元)     另外,根据我国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应调增当年应交所得税为: (100000+80000)×33%=59400(元)    年终汇算清缴应补税额为:2732400+59400-2191200= 600600(元)     补缴所得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0060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6006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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