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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所得税的计算和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5-01-3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31/2005信息】 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 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 其他所得的,或者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款项中扣缴。采用这种方法征 收的所得税,国际上通常称为预提所得税。现举例说明预提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例如,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某外国企业,1995年有来源于我国的股 息、利息、租金共计100000元。试计算该年应纳的预提所得税,并作会计处理。    该外国企业1995年应纳我国预提所得税为:100000×20%= 200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          20000         贷:应交税金——预提所得税    20000    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由付款人代缴):      借:应交税金——预提所得税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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