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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合营期满产权转让清算收益所得税的计算和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5-01-2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8/2005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 的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 本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在计算企业的清算收益时,要对企业现存的财产重新进行估 价。对于评估价值比原账面价值高的部分,应贷记“清算损益”科目,低的部分应借 记“清算损益”科目。对于清算收益应比作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某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满,中、外双方按合同规定进行清算,通过对企业存 货和固定资产估价和评定,原材料应增值10000元,产成品应增值5000元, 固定资产应增值100000元,清算费用为2000元。试计算清算损益和应纳所 得税额,并作会计处理。    (1)对存货的清算收益作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10000          产成品             5000         贷:清算损益            15000    (2)对固定资产清算收益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00000         贷:清算损益            100000    (3)清算费用2000元减少清算收益作会计分录:      借:清算损益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根据以上结果,企业清算损益(收益)为:15000+100000- 2000=l13000(元)    根据税法规定,清算净收益应缴所得税为:113000×33%=37290 (元)   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损益            3729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7290     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7290         贷:银行存款            3729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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