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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会计核算

录入时间:2005-01-2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8/2005信息】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情况下的计算   纳税人每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0元以下的,按下 列公式计算其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例一:某技师1996年10月一次性取得技术服务费所得1500元,计算应 纳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为:(1500-800)×20%=140(元)   例二:某教授1996年9月取得翻译某著作劳务收入4500元,计算应纳所 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为:4500×(1-20%)×20%=720(元)     2、加成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在20000元以上的,按下 列公式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加征率)一速算扣除数     或直接按个人所得税换算后的税率表2-10的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某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70000元,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70000×(1-20%)×20%×(1+ 100%)-7000=15400(元)    或:70000×(1-20%)×40%-7000=15400(元)    (二)会计核算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款按税法规定由支付单位在向纳税人支付劳务报酬时代扣代 缴。    向纳税人支付所得并代扣应纳个人所得税时: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实际缴纳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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