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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5-01-2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8/2005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 应视同销售货物。在这两种情况下,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视同 买断方式、收取手续费方式。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企业受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 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按代销清 单上注明的已销商品货款的实现情况,按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款项”、“应收票 据”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 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受托单位销售的委托代销商品收入的确认及账务处理,与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收 入的确认和账务处理相同。   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 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时,按代 销清单上注明的已销商品货款的实际情况,按应收的款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 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按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收款项”等科目。   受托单位销售的委托代销商品,按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 付委托单位的代销款项,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收取 的手续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银行 存款”科目。   [案情说明]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委托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销售。 甲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该商品成本120元/件,增值税率 17%。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收到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 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20000元,增值税3 400元。湖南长 沙电器商场有限司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2400O元,增值税 4080元。   [要求解答]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的会计处 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   [会计处理]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的会计处 理如下:   (1)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会计分录:   ①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将甲商品交付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    借:委托代销商品  12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    ②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收到代销清单   借:应收账款——长沙电器商场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2000   (2)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会计分录:   ①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收到甲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代销商品款   ②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实际销售商品   借:银行存款      28080    贷:主营业务收            2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20000   借:代销商品款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应付账款——古贺电子公司        23400   ③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   借:应付账款  2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案情说明]仍以前面[案例122]为基础,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按每 件200元的价格出售给顾客,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按售价的10%支付湖南 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手续费。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 出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甲商品售价20000元,增值税额3400元。 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在收到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 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开具的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要求解答]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的会计处 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   [会计处理]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的会计处 理如下:   (1)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会计分录:   ①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将商品交付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分录同上 [案例122].   ②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收到代销清单分录同上。计算应支付的手续费时:   借:营业费用    贷:应收账款   ③古贺(岳阳)包子有限公司收到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汇来的货款净额2 1400(23400-2000)元   借:银行存款  21400    贷:应收账款——长沙电器商场  21400   (2)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会计分录:   ①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收到甲商品分录同上   ②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实际销售商品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应付账款——古贺电子公司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应付账款——古贺电子公司     3400     借:代销商品款  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20000   ③归还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古贺电子公司23 400    贷:银行存款           21400      其他业务收           2000   [分析说明]企业委托代销商品分别以下情况确认收入:   (1)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 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在这 种代销方式下,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 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   (2)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 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 售后,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 续费确认收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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