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同销售赠送物品的处理技巧
录入时间:2005-01-2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8/2005信息】 财政部在(财会字[1997]26
号)文件中指出: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
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
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标志;企业不会因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
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不会计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提到的“视同销售”规
定,企业自产自用、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都视同对外销
售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
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人相关科目,其中对于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明
确规定:按税收规定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利润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用途计入相应科目。
[案情说明] 2002年6月15日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常亚平受托
在对樱井(景洪)百货商场进行财税情况复查时发现,樱井(景洪)百货商场5月份
开展了一次“买一赠一”促销活动:消费者购买一瓶洗发液,商场则无偿赠送一块香
皂。
樱井(景洪)百货商场5月31日进行账务处理时,只将售洗发液1500瓶取
得的45000元收入进行纳税申报,而对随同销售赠送的香皂(价值4500元)
却记入了产品销售费用,直接冲减库存商品。
[要求解答]樱井(景洪)百货商场5月份正确的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业务解说]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常亚平指出:随同销售赠送的商品应
当照章纳税,并建议樱井(景洪)百货商场应在6月份申报补税765元(4500
x17%=765元),樱井(景洪)百货商场财务科长中村茂表示不理。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常亚平进一步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
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因此,樱井(景洪)百货商
场采用“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货物随赠的商品应当照章纳税。
樱井(景洪)百货商场财务课长中村茂问:3月15日昆明井泉卷烟厂为拓展销
售业务和竖立企业形象,拨款10万元给樱井(景洪)百货商场,用于改造营业专柜
设施,这笔资金该如何纳税?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业征收增值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有关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
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在其取得返还
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冲减。
[案情说明]正田(潞西)百货商场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1月15
日将外购商品毛巾被100条无偿赠给扶贫点,50条送给正田(潞西)百货商场附
设的幼儿园。商品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每条单价50元,税额8.5元,
并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同类商品销售单价60元(不含税)。正田(潞西)百货商
场2002年1月15日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9000
贷:库存商品 9000
[要求解答]正田(潞西)百货商场怎样进行财税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会计制度》。
[政策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正田(潞
西)百货商场无偿赠送扶贫点100条毛巾被,未视同销售计算、申报增值税。正田
(潞西)百货商场送给幼儿园50条毛巾被,应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已抵扣的
进项税额未办理进项转出。
[会计处理]正田(潞西)百货商场账务调整为:
正田(潞西)百货商场在2002年内调账时,其会计处理为:
(1)正田(潞西)百货商场赠送扶贫点的100条毛巾被应视同销售:
借:营业外支出 6020
库存商品——毛巾被 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
管理费用 6000
(2)正田(潞西)百货商场送幼儿园的50条毛巾被:
借:应付福利费 2925
库存商品——毛巾被 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
管理费用 3000
正田(潞西)百货商场在2002年调账时,其会计处理为:
(1)正田(潞西)百货商场赠送扶贫点的100条毛巾被应视同销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
库存商品——毛巾被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
(2)正田(潞西)百货商场送幼儿园的50条毛巾被:
借:应付福利费 2925
库存商品——毛巾被 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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