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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处理技巧

录入时间:2005-01-2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8/2005信息】 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有以下特点:   ①收入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如工商企 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等。有些交易或事项也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不属 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其流人的经济利益是利得,而不是收入。例如出售固定资产,因 固定资产是为使用而不是为出售而购人的,将固定资产出售并不是企业的经营目标, 也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出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不作为收入核算。   ②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如增加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也可能表现 为企业负债的减少,如以商品或劳务抵偿债务;或者二者兼而有之,例如,商品销售 的货款中部分抵偿债务,部分收取现金。   ③收入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如上所述,收入能增加资产或减少负债或二者兼而有之。因此根据“资产-负债 =所有者权益”的公式,企业取得收入一定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但收入扣除相关成本 费用后的净额,则可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也可能减少所有者权益。这里仅指收入本身 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而不是指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毛利对所有者权益的 影响,因此,本准则将收入定义为“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④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增 值税销项税额、代收利息等。代收的款项,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产,一方面增加企业 的负债,因此,不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不属于本企业的经济利益,不能作为本 企业的收入。   销售收入的确认规范   (1)会计上收入确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 施控制;   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润能够流人企业;   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规定企业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①不跨年度劳务收入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   ②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   I.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收入能够可靠地估计则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 入。   Ⅱ.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的,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分别 不同情况确认为收入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规定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取得收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确认:   ①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人企业。   ②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税务上收入确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 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 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⑦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案情说明]正田(贵阳)食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20日以托收承付方 式向贵州安/顷经贸有限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60000元,开出的增值税发 票上注明售价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正田(贵阳),食品有限公 司在销售时已知贵州安/顷经贸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 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贵州安/顷经贸有限公司长期以采建立的商业关系,正田(贵 阳)食品有限公司将商品销售给了贵州安顺经贸有限公司。该批商品已经发出,并已 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 则——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分析说明]由于贵州安/顷经贸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存在暂时困难,因而正田 (贵阳)食品有限公司在货款回收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根据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正田(贵阳)食品有限公司在销售时不能确认收入。为此,正田(贵阳)食品有限公 司应将已发出的商品成本通过“发出商品”科目反映。   [会计处理]正田(贵阳)食品有限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发出商品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同时,正田(贵阳)食品有限公司将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应收销项税额  1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2002年11月5日正田(贵阳)食品有限公司得知贵州安顺经贸有限公司经 营情况逐渐好转,贵州安顺经贸有限公司承诺近期付款,正田(贵阳)食品有限公司 可以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B企业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同时《正田(贵阻)食品有限公司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发出商品    60000   2002年12月28日正田(贵阳)食品有限公司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00000           ——应收销项税额  17000   [税务处理]正田(贵阳)食品有限公司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2002年4月20日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 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并及时缴纳增值税17000元。   (3)企业销售收入计量的规范计量是指为了在资产负债表上和利润表上确认和 列报财务报表各要素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具体到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 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无合同或协议的,应按购销双方都同意或都能接受的价格 确定。   销售商品时,经常会遇到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 计准则——收入》对现金折扣采用全额法处理。即企业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时, 不考虑各种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人发生当期财务费用。   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   ①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原则   I.有合同或协议的,按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   Ⅱ.无合同或协议的,按购销双方都同意或都能接受的价格确定;   Ⅲ.不考虑各种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转让。   a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人当期财务费用;   b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②提供劳务收入的计量原则   I.总收入按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   Ⅱ.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③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收入的计量原则按合同或协议确定的金额计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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