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5-01-2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8/2005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 计制度的规定,正确确认营业收入。为了便于正确理解和运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中有关商品销售、提供劳务等营业收入的确认标准,现将营业收入确认及有关会计处 理规定简述如下:   一、销售商品   (一)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检验等过程。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购买方在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一般不应确认营业收入, 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最终确定合同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则可以 在商品发出时,或在商品装运时确认营业收入。   (二)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在购买方正式接受商品时,或在退货期满时确认营业收入。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对尚未确认营业收入的发出商品,可以设置“发出商品”科 目,核算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待实现营业收入,结转营业成本时,再冲减“发出商 品”科目所记录的实际成本。   (三)委托代销商品:指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代销商品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 式下,发出商品时不能确认营业收入,对于尚未确认营业收入发出的委托代销商品, 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待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营业收入。   (四)分期预收款销售: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 在收到最后一次付款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预收的货款作为一项 负债,不能确认营业收入,待交付商品时再确认营业收入。   (五)订货销售:指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而库存没有现货,需要通过制造等程 序才能将商品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在将商品交付给购买方时 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预收的款项确认为一次负债。   (六)销售并再购回(不指新旧交换交易):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 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这种情况实质上是筹措资金或出于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交易,这 种交易不能确认营业收入。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公司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公司在附有 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 间的差额。公司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 收账款”等科目,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计划成本或售价),贷记“库存商 品”科目,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 算的公司,还应结转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进价与售价的差异。按规定应交纳的与销 售商品相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应 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公司日后重新购回该项商品时,按照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商品价款,借记“在途物 资”、“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 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将与该购回商品有关的“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 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借记或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或借记 “在途物资”、“库存商品”等科目。  在资产负债表上,“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科目的余额,应在“其他应付款”项目前增设项目单独反映。“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七)以旧换新销售: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按照商品销售的方法确认营业收入,回收的商品 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八)分期收款销售:指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 方式下,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营业收入。   (九)售后租回: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租回所售商品,在这种 销售方式下,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应区分以下情况:   如果商品的售价高于公允价值,应按公允价值确认的,应按实际售价确认当期营 业收入。   如果商品售价高于公允价值,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当期营业收入,将售价与公允价 值的差额作为递延收入处理,单独设置“递延损益”科目核算,并分配计入租赁期内 的各会计期间。   如果商品售价低干公允价值,应按售价确认当期营业收入;但是,如果租回商品 的租金低于商品的公允价值,并且能够弥补销售损失,则按公允价值确认当期营业收 入;同时,将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通过“递延损益”科目核算,并按以后各期支 付租金的比例在租赁期内分摊。   如果商品的售价和公允价值均低于其账面价值,应按实际售价确认当期营业收入。   在资产负债表上,“递延损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其他应付款”项目前增设 项目单独反映,“递延损益”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以“一”号填列。   二、提供劳务   (一)安装费收入:如果安装费是与商品销售分开的,则应在设备已经安装,并 经购买方验收后才能确认安装收入;如果安装费是商品销售的一部分,则应与所销售 的商品同时确认收入。   (二)商品售价内包括的服务费:如果商品售价包括出售后一定期限(如包用年 限)   内的可以区分的服务费,作递延收入处理,在规定期限内(如规定的包用年限) 确认为收入。公司应单独设置“递延收入”科目,核算销售商品的售价内包括的、应 递延确认收入的可区分的服务费。公司销售商品,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款项,借记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按确认的递延收入,贷记“递延收入”科目,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以后各期结转递延收入时,借记“递延收入”科 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在资产负债表上,“递延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其他应付款”项目前增设 项目单独反映。   (三)定制软件的开发费收入:应在该项软件开发完成后确认收入。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