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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中的公允价值是否为含税价

录入时间:2005-01-2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4/2005信息】 B公司去年向A公司购买一批材料, 含税价为260000元。由于当时资金困难,公司未及时付款。去年年底与A公司 进行了债务重组,经双方协议,A公司同意B公司用成本为200000元的产品抵 偿该款项。而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只有180000元(按此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此B公司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20000元。   在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务干部告诉B公司:公司以产品清偿债务,应当 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产品,再以与该产品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 务进行所得税处理,确认转让所得。但是在公允价值的实际处理上,税务部门有两种 不同的说法,有的说应该按不含税价180000万元,有的说应该按含税价 210600元(180000+180000×17%)。请问:债务重组中的公 允价值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B公司公司究竟应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呢?   答:从提供的情况可以看出,B公司为债务人,A公司为债权人,按照债务重组 相关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应作如下处理: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 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 期损失;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税法规定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 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 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 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 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 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 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 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 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 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从以上税法规定分析,债务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时,由于增值税属于价 外税,因而是按不含税价格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而以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 时,这里规定“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包括支付或取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 即以含税价确认重组损失或重组所得。   具体处理如下:   1.债务人(B公司)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债务重组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为260000元,产品账面价值为 180000元(200000-20000),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600元 (180000×17%)。   借:应付账款            260000     存货跌价准备           20000    贷:产成品                  1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      资本公积                  69400   税务处理:公司应将用产品清偿债务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产品,再以与产品公 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分别确认产品转让损益和 债务重组损益。由于B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20000元不准税前扣除,因此, 产品按不含税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损益为:180000-200000= -20000(元),即税法上确认产品转让损失20000元。再用含税公允价值 210600元(180000+30600)偿还260000元的债务,确认偿 还债务所得为:260000-210600=49400(元)。B公司债务重组 所得为29400元(49400-20000),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调增应纳税所 得额20000元,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9400元。此差异49400元为 永久性差异,无论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在与其他应 纳税所得一并计提所得税时,应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债权人(A公司)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债务重组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为260000元,取得存货的增值 税进项税额为30600元,存货的价值为229400元(260000- 30600)。   借:存货              229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600    贷:应收账款                 260000   税务处理:税法规定,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 值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A公 司应将取得存货的不含税公允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计税成本为180000元。同 时,应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260000元与存货的含税公允价值210600元 的差额确定为债务重组损失,则A公司应确定债务重组损失为:260000- 210600=49400(元),调减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此应纳税所得额差异 为时间性差异,如果企业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则借记“应交税金--应交 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由于会计存货成本为229400元,比计税成本1 80000元多49400元,企业在领用消耗时,应该调减成本49400元,调 增应纳税所得额49400元,会计处理为,借记“递延税款”,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a2005012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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