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145)
录入时间:2005-01-2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1/2005信息】 第二节 会 计 监 督
一、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
(一)各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1.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会计法》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
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
领导职责;会计部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与
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
(2)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会
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
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
(3)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
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账簿的设置;编制会计
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4)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
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5)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
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6)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
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
求。
(7)定额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定额管理的范围;制定和修订定额的依据、
程序和方法;定额的执行;定额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8)计量验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计量检测手段和方法;计量验收管理的要
求;计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和奖惩办法。
(9)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
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10)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
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11)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核算
的对象、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等。
(12)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
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
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2.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要求
各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四项要求:一是记账人员与
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是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
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是财产清查的范围、期
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是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二)单位负责人的义务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
1.单位负责人的义务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方面的义务主要有:一是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
法履行职责;二是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单
位负责人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支
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往往会涉及国家和本单位、其他单位
和本单位、本单位内部有关部门之间或本单位内职工个人和单位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特别是涉及本单位和国家之间、本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时,可能
会因严格执行国家会计制度而发生工作上的矛盾,这时,需要单位负责人坚决支持会
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如果有人非法干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职权时,单位负责
人应当制止;另一方面,单位负责人自己也不得非法干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
使职权。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方面的职权主要是,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
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
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具体
的监督职权包括以下内容:
(1)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
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
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2)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3)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
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4)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
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5)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
更正;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对违反国
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
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
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10日内
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
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
税务机关报告。
(6)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
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7)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8)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
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
隐匿和谎报。
(9)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汁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
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
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
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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