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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144)

录入时间:2005-01-2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1/2005信息】 第十四章 会 计 法   第一节 会计法概述   一、会计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会计是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采用专门方法,连续、完整、系统地反映和控制 单位的经济行为,进而达到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目的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 法是指调整会计法律关系的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颁布的 有关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狭义的会计法是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下称《会计法》)。本章所述的是狭 义的会计法。   《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 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对该法作了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对《会计法》再次 作了修改。新修改的《会计法》共7章52条,主要对会计工作总的原则、会计核算、 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会计法调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 单位),在办理会计事务中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这种关系包括上述单位内部的会计 事务管理关系、上述单位之间在办理会计事务中产生的经济关系、上述单位与国家会 计管理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在会计事务管理中产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等。   二、会计法的基本原则   (一)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务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无论何 种单位在进行独立核算,独立记载经济业务,独立办理会计事务时,必须依照会计法 的规定进行。   (二)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织都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账簿是指具备一定格式,用 以记载各项经济业务的账册。会计账簿是重要的会计信息,它既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主 要依据,同时也是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三)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单位负责人是指一个单位的最高领导者。 国家机关的负责人是指该机关的最高行政首长;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是指该社会团体的 行政事务负责人,如有的是会长负责制,有的则为秘书长负责制;企业单位和事业单 位的负责人是指其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是指该组织的最高行政负责人等。 广义的单位负责人除包含狭义的单位负责人之外,还包括该单位的副职领导人。会计 法所指的单位负责人应是指狭义的单位负责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既要 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担负责任,同时还要对本单位保存和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担负责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是指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 即要领导本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认真执行《会计法》,按照国 家规定组织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支持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会 计工作,并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 责,即要保证本单位的会计资料不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等情况。   (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 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五)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 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由于会计人员所负的双重责任,使会计人员时刻处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特殊位 置,常常处于矛盾的交点处,既要按单位领导的意见办,又要严格执行国家财会法规; 既要站在本单位的角度开展工作,又要站在国家的角度来处理经济业务事项。有些事 务如处理不当,不是违反国家规定,就是违背领导意志,或是触犯本单位的利益,在 这种情况下,不是要受到国家的制裁,就是有可能遭受打击报复,这就需要他们具有 高度的原则性。为了充分调动会计人员依法做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会计人员的 地位,《会计法》突出了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 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的基本精神。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各地区、部门、 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三、会计管理体制   (一)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因此,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为各级财政 部门,在全国为财政部,在地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 门应当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自觉地管理好会计工作。财政部门虽然是会计工作的 主管部门,但并不排斥国家其他部门对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如国家审计机关,证券监 督机构等。   财政部应在统一领导全国会计工作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 各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各部门应根据国务院财政部 门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管好本部门、本地区的会计 工作。   (二)会计制度制定权限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 布,各地方、各部门都不得自搞一套,自行其是。对有些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 殊要求的行业,允许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 者补充规定,但必须报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 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但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所谓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 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准则、制度、办法等。这些准则、制度、 办法等都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会计工作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如《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各 种具体准则等;二是国家统一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如《会计人员职权管 理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会计证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 规定》等;三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如《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会计档 案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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