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133)
录入时间:2005-01-2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0/2005信息】 六、专利权的终止、无效和专利实施
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因期限届满或者其他原因在期限届满前失去法律效力。
专利权终止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
以无偿使用。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终止:(1)专利权的期限
后满;(2)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的。
(4)专利权人死亡,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二)专利权的无效
1.专利权无效的概念和理由
专利权无效是指已经取得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根据有关单位或个人
的请求,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核后被宣告无效。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具体包括: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关于专利申请
文件的撰写要求或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范围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
法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先申请原则和单
一性原则;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或者属于
依照专利法关于申请在先取得专利权的规定而不能取得专利权的项目;等等。
2.专利权宣告无效的程序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书,并说明
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
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
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
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
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效力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效力具体体现为:
(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
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
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
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如果依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
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
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
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三)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布的实施
专利的一种强制性许可方式。申请人获得这种许可后,不必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就可
以实施专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可以给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
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
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
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
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
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
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
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
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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