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135)
录入时间:2005-01-2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0/2005信息】 第四节 商标法
一、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及其特征
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
合,使用于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用以区别商标使用者与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
或者同类服务业经营者的显著标记。
商标具有如下特征:
(1)商标主要是由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结合而组成的标记。商标的构成具
有多样性,凡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另一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加以区别的任
何标志或者标志的组合,均能构成一项商标。
(2)商标是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显著标记。商标依附于商品或者服务而存
在,其使用具存商业意义和商业价值。
(3)商标是代表特定商品生产者、经销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专用符号。商标具
有识别性和表形性功能。商标的识别性功能,使消费者能够根据各自的需要认牌购货、
认牌消费;商标的表彰性功能,代表着特定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市场竞争能力和地位。
(4)商标是附于商品表面或包装或标于与所提供的服务相关的物品上的具有显
著特征的简洁符号。商标是经过人的设计人为地、有意识地置于商品外表或包装上的
显著标记;同时商标又是一种具有显著特征的简洁符号,便于识别,能够借以指代某
一特定的经营者所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商标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商标分成不同的种类:
(1)根据商标的结构,可将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数字商标、三维商
标以及组合商标。文字商标是以文字为主组成的商标,如“白玉”牙膏等。图形商标
是指用图形构成的商标,如上海老城隍庙工艺品商店就是以城隍庙的图形作为商标。
数字商标是以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商标,如“555”等。三维商标即立体商标,如某
酒瓶的包装等。组合商标是以文字、图形、数字等组合起来年商标,它可以是上述要
素的组合,也可以是其中两个或几个要素的组合。
(2)根据商标的用途,可将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品商标是用于生
产销售的商品上的标记。服务商标是用于服务行业,以便与其他服务行业相区别的标
记。
(3)根据商标的作用和功能,可将商标分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和
联合商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
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
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
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
资格的标志。防御商标是将同一商标注册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构成一个防御体系,
以防止他人在不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可能给消费者造成的混淆。联合商标是指
将与已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加以注册。
(4)根据商标在相关市场上的知名度,可将商标分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
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由商标局认定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
商标。著名商标是指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在该行政区划范围内具有较高
声誉和市场知名度的商标。知名商标是指由市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在该行
政区划范围内具有较高声誉和市场知名度的商标。
(三)商标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1.商标法的概念
商标法是指调整商标的组成、注册、使用、管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商标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法仅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标法》。
广义的商标法除《商标法》外,还包括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关于商标的
法律规范,如《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商标代理
管理办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我国参加缔结的有关商标权国际保护方面的
条约、协定,经批准公布具有国内法效力的,也属于广义的商标法的范畴。
2.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商标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保护商标专用权与维护消费者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
法的核心和基础,同时商标法也体现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所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与
维护消费者利益是一个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这个原则要求商标所有人必须保
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证消费者利益。
(2)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原则。《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
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可见在我国要取得商标专用权,
必须首先通过商标注册。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取得商标专用权。
(3)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
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因此,是否取得商标专用权由商标使用人自己决定,自
愿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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