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140)
录入时间:2005-01-2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0/2005信息】 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
品为限。根据这一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主要限定在三个方面:
(1)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因注册而取得专用权,从而得到法律保护,未注册
的商标一般情况下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虽然《商标法》也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
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
商标。但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在法律地位上的一致。因为,未
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不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无权依照《商标法》的规定禁止他人使用,
而只有有限的不受他人不正当干扰的使用权。
(2)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是
法律保护的基本条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
的商标。
(3)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可无限续展。注
册商标超过有效期限没有续展的,即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
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
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
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
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犯;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其中,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
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
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的开支。上述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
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
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
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包括:①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②没收、销毁
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③罚款。根据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的
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
罚款。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主要包括:①《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
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
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③《刑
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
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处理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由商标注册人或者利
害关系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二是,由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
院起诉。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处理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行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要的行为进行查处时,
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
情况;(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
料;(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
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
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
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处理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
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
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
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
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四)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由商标局认定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
商标。驰名商标能给国家和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驰名商标的多少,在一定程度
上表现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水平。保护驰名商标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
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
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
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
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
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后,应当将认定结
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为了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对驰名商标制定了有别于一般商标的
特殊保护规定,具体表现在:
(1)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
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
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
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
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2)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
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予以制止。
(3)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
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
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予以撤销。
(4)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
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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