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139)
录入时间:2005-01-2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0/2005信息】 五、商标使用的管理
商标使用的管理是指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
违反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予以制裁的活动。
(一)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
保护。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依法实行管理。
具体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对使用注册商标的管理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
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
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监督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
销其注册商标。
3.对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商标的管理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
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4.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管理
对按照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申请注册而在市场销售的,由地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二)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未注册的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但由于我国对商标注册采取自愿原则,除国家
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允许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合法使用
未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同样涉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保
证和消费者利益的保障,因而商标管理工作也包括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1)冒充注册商标
的;(2)违反商标法中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规定的;(3)粗制滥造,以次
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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