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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其他股东阻挠我受让股权怎么办

录入时间:2005-01-2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0/2005信息】 问:我是一家公司股东,按公司章程 规定,如有股东之间要转让股份,“转让方式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报各股东,有异议 者可参与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在接到书面通报一个月内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 同意转让”。   现一股东于11月21日将转让意向通过他人转交于我,意向中未注明股份购买 比例(是否溢价,溢价多少),且转让意向书下日期写为11月8日。11月31日, 公司召开股东会,要求我或者购买9000元(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按1:1转让,实 际需按1:1.6支付),或者不购买,且购买时必须通过公司操作。我提出书面答 复,要求只购买5000元左右,且现金直接支付给股权转让方。结果公司其他股东 于12月7日直接购买该股东要转让的股权,造成既成事实,剥夺了我参与购买该转 让的股份的权利。请问我该如何处理?   另外,我打算近期向该股东汇款,注明购买股份,是否还有意义?   答:根据您所述,贵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 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 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 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 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结合贵公司章程,无论该股东是向其他股东转让股份还是向股东 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您均有权受让股份。问题是公司法规定购买转让的出资,是否 允许部分购买,还是必须购买全部。但贵公司章程允许参与购买,即可以购买部分出 资。根据上述规定看,若是股东之间转让,公司法并不要求其他股东同意,但贵公司 章程有此要求,而向他人转让必须过半数同意方可,且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您有 权购买转让的股份,您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者通过诉讼主张其转让无效,以此保障您受 让的权利。在此情况下,您无须以汇款证明您的意向,您已经提出书面意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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