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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132)

录入时间:2005-01-2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0/2005信息】 五、专利的申请与审查批准   (一)专利的申请   1.专利申请的原则   专利申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先申请原则。先申请原则是指在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情况下,对先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授予专利权。先申请的判断标准是专利申 请日。如果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2)单一性原则。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 专利申请,即“一申请一发明”原则。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有关单一性的规定。 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而言,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 为一件申请提出。但该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 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就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而言,一 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 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同一类别是 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 习惯上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3)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是指将专利申请人首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视 为后来一定期限内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在他国或本国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专利申 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称为优先权,享有优先权的首次申请日称为优先权日。   优先权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在外国策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 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 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 优先权。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 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 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 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 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专利申请的提出、修改和撤回   (1)专利申请的提出。专利权不能自动取得,申请人必须履行专利法规定的专 利申请手续,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 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 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 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 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 及其所属的类别。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 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2)专利申请的修改。专利申请的修改,可以由申请人自己主动提出修改,也 可以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修改。对于申请人自己主动提出修改的,由 申请人自行修改,但修改时要遵守以下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 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对于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修改的,申 请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修改申请,逾期不修改的,应视为撤回;经修改后仍不符合 专利法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3)专利申请的撤回。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申请人撤回其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的撤回申请,写明发 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专利申请被撤回后,该申请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如 果专利申请的撤回是在专利公开以前提出的,在撤回之后,申请人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其他人也可以就相同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如果撤回是在专利公开以后提出的, 则该发明创造已丧失新颖性,任何人就此发明创造提出申请都会被驳回。   (二)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   1.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   (1)初步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其他必要的 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违反国家法律、 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 项目;专利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人主体资格;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申请主题单一 性原则;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要求;申请发明专利是否合适;专利申请文件 尤其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等等。   (2)申请公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 法规定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还可以根据 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3)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发明的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实质性条件进行的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 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 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持 审查。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 参考资料。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 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 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4)授权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 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 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 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 当予以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 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只进行初步审查,不 进行申请公开和实质审查程序。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 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专利的复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 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 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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