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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142)

录入时间:2005-01-2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0/2005信息】 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包括:(1)未经注册商标 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 损害的。这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侵害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也损害 了消费者的利益。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 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 自使用是指未经所有权人的许可而自行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的或与其相似的名称、包 装、装潢等,其结果是在市场上产生混淆,造成误认、误购,侵犯了知名商品经营者 特定的知识产权,构成对知名商品经营者利益的损害,同时也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企业名称或 者姓名是经营者的营业标志,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体 现了经营者通过付出努力和资本获得的无形财产,保护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主要是保护 附于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中的商业信誉。经营者凡未经他人许可而在市场交易中使用他 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均构成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 交易的行为,并造成对其他企业经济上的损害。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 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认证标志是指质量认证机构准许经其认证产品质量合格 的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的质量标志。名优标志是指经国际或国内有关机构或 社会组织评定为名优产品而发给经营者的一种质量荣誉标志。伪造产地是指经营者为 提高其商品信誉,隐匿其商品真实的产地,而在商品上标注为信誉、技术较好的产地。 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侵犯某个特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它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 实真相,是对商品的质量、信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欺诈性交易行为。   5.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 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是指经营者用来宣传自己的商品或者 服务,扩大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知名度的一种手段。虚假宣传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 商品的客观事实不符。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 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经营者利用广告等方 法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广告 的经营者也规定了相关的义务,即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 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二)限制正常市场竞争行为   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 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公用企业是指其商品或者服务涉及人民群 众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的一些行业,如电力、自来水、煤气、公共交通等领域。其他 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由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某一特定领域某一特定产 品只由某一企业或少数几个企业生产经营的经营者,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具有了独 占的地位。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质,是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 用本身特殊的优势地位和身份。实施限制他人竞争的行为,它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 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法具有对市场活动行使行政管理 的职权,但是,如果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职权,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 品或者接受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而排挤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则属于不正当 竞争行为,其结果是造成或可能造成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有损于公平竞 争。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 品流向外地市场。这种行为又称地区封锁行为,主要是指地方政府从地方利益出发, 滥用行政权力,不适当地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政策。这种行为构成了对全国统一市场的 破坏,对平等竞争原则的破坏。   (三)商业贿赂行为   1.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商业贿赂的行 为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所谓回扣是指经营者为了不正当地获得利益、优惠条件而直 接向缔约方或者有关方面及其工作人员暗中提供的金钱或有价证券。收受回扣的特点 在于是正常交易之外,暗中进行的。收受回扣除达到本身不正当推销或者采购行为所 获得的利益外,还具有满足经办人个人利益而损害单位利益,排挤其他善良经营者, 以及逃避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危害性。因此,这类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经营者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在账外给予对方折扣,或者给予非合法的中 间人佣金。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一种劳务报酬,合法的中间人通过合法的服务获得的合 法的佣金是法律允许的,但佣金必须如实入账。国家公务员、企业的雇员、企业的业 务代理人,以及其他不是处于独立的中间人地位的人员不能收受佣金。经营者给对方 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否 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就是指经营者不正当获 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 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 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不正当的贱卖行为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类行为客观上侵 犯了同业竞争对手的公平交易权利和社会的正常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也不属于不正当 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 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六)采用强迫、欺骗等手段销售商品行为   1.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这类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而且侵害了畅销商品经营者的利益,限制了市场的 正常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   2.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这类行为包括:(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 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 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上述有奖销售 行为是超过一定范围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的有奖销售,其结果是造成对竞争秩序的 破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商业诽谤行为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类行为的 结果是对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直接侵犯,并给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带来破坏,应属于 严重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1.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这种行为,共同损害 了招标者的利益,破坏了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这种行为通常表现 为投标者采取贿赂等手段收买招标者或者知情者,使自己在竞标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从而排挤其他投标者。这种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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