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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126)

录入时间:2005-01-2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0/2005信息】 四、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 著作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依法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 内容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以下内容:(1)发表权。即决定作 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 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其作品以及基于利用作品而依法享 有的以获得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财产权包括以下内容:(1)复制权。即以印刷、 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 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4)展览权。即 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 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 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 的权利。(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 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 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 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9)摄制 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0) 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1)翻译权。即将作 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 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3)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 酬的权利。即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上述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 有关规定获得报酬。(14)转让权。即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上述规定的 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15)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 其他权利。   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限制   (一)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在保护期内,著作 权人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超过保护期,该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作者或者其他著作 权人不再享有专有使用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具体规定为: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 后50年,截止到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到最 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 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到作品首次发 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 权法的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 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到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针对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限制,即对著作权人依法 享有的使用作品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的限制。著作权人依 法享有的人身权利不受任何限制。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合理使用。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 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下列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 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 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 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 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 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 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 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 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 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 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 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 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 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12种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 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法定许可使用。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他人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 权人的许可,但须向其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主要包括:(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 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 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 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 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 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2)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 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 权人支付报酬。(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 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 用的不得使用。(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 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 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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