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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106)

录入时间:2005-01-1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8/2005信息】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用途   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不同,其用途也不一样。《账户管理办法》对不同种类的银 行结算账户的用途进行了界定,以下分别予以说明。   1.基本存款账户的用途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该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 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一般存款账户的用途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 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的用途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针对不同的专用资金,《账户管理 办法》规定了不同的使用范围: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 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 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 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 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 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 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 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临时存款账户的用途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5.个人存款账户的用途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实际有 三项功能:第一,活期储蓄功能,可以通过个人结算存取存款本金和支付利息,该账 户的利息按照活期储蓄利率计息;第二,普通转账结算功能,通过开立个人银行结算 账户,办理汇款、支付水、电、话、气等基本日常费用、代发工资等转账结算服务, 使用汇兑、委托收款、借记卡、定期借记、定期贷记、电子钱包(IC卡)等转账工 具;第三,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工 资、奖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 本金和收益;(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贷款转存;(6)证券交 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7)继承、赠与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 等款项;(9)纳税退还;(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11)其他合法款 项。   (二)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1.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 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 款账户除外。   2.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张 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3.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4.对专用存款账户的专用资金使用,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 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 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5.临时存款账户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 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 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 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 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6.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 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①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②奖励证明; ③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④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 的证明;⑤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⑥借款合同;⑦保险公司的证明;⑧税收征管部门 的证明;⑨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⑩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 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 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 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提供前述(1)点所述的有关收款依据。   (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有关规定, 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 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5)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五、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变更的含义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 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2.银行结算账户发生变更后的手续办理   银行结算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发生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 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 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 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含义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 行为。   2.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事由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 行结算账户的。   3.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手续办理   (1)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办理   存款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 格终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申请 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 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 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得知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情况的,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 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2)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应当注意的事项   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A.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 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 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 证件   B.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C.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 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 由其自行承担。   D.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 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E.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 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 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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