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105)
录入时间:2005-01-1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8/2005信息】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类别不同,其开立条件也
不尽相同,以下对不同类别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条件加以说明: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
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
户:(1)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
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
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其他组织。
从上可见,修订后的《账户管理办法》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作了较
为宽泛的规定,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有些单位虽然不
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包括非法人企业
(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
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也可以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
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2)非法
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
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
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4)军队、
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
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
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
业执照正本;(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
批文或证明;(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
登记证和批文;(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如果上述存
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3.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
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
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将审查后的存款人提交的上述文件和
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中国
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
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
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修订后的《账户管理办法》
取消了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限制条件,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
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
2.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
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2)基本存款账
户开户登记证;(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3)存款人因
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3.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的程序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应填制开
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
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
办理开户手续,同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
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
分支行备案;自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
行。
从上可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须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三)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
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条件
专用存款账户是针对特定事项开立的存款账户。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
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
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
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
的资金。
上述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
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
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目的是保证特定用途的资金专款专用,并有利于监督管理。
修订后的《账户管理办法》强调,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和使用
的资金,才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从此而言,该办法缩小了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的资金范围。
根据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的新情况,《账户管理办法》第二
十条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
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2.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
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
件:(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
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5)证券交易结算
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
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8)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9)党、
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
的有关文件。
《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
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3.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填制开
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
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如果专用存款账户属于预算单位专用存
款账户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
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该核准程序与基本存款
账户的核准程序相同;如果属于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
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银行在办理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手续时,同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
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自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四)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开立的条件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
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
临时存款账户主要是针对不同社会主体的不同经营活动的临时结算需要而开立的
账户。《账户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实际是扩大了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对象,如工程
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临时机构,建筑施工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
经营活动,公司的注册验资等,都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2.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
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
构的批文;(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
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的批文;(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上述第(2)、(3)种情形,存款人还应出具
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3.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填制开
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
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
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
开户手续。该核准程序与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程序相同。
银行在办理临时存款账户开户手续时,同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
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
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银行自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书
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五)个人存款账户的开立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存款账户。修订后的《账户管理办法》允许自然人可以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相关
内容予以规定,这是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
1.个人存款账户开立的条件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
人银行结算账户:(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2)办理汇兑、定
期借记(如代付水、电、话费)、定期贷记(代发工资)、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
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
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2)中
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放出具武警身
份证件;(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
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
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3.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程序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填制开
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
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开立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
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六)异地存款账户的开立
《账户管理办法》突破了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原则,规定单位或个人
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1.异地存款账户的开立条件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
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
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
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
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2.开立异地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开立存款账户的种类不同,除按
照前述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有关要求提供
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
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
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
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属前述第(2)、
(3)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与前述开立个人存
款账户要求的证明文件相同。
3.开立异地存款账户的程序
开立异地存款账户的,根据其账户的种类不同,开立程序与前述相关账户开立的
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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