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107)

录入时间:2005-01-1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8/2005信息】 六、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是维护正常结算秩序的基础,是加强信贷、结算监督和 现金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2.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3.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 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二)银行的管理   这里的银行是指开户银行。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 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 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 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 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账户管理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 行当地分支行。   4.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   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 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 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 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 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 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七、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处罚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银行结算管理制度的处罚包括以下内容: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 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 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 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3.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 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4.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 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 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2.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 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 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 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3)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6)超过期限或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