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104)
录入时间:2005-01-1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8/2005信息】 第四节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
度
根据新形势下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为加强和完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国人
民银行于2003年4月10日公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账户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9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节将根据新办法的规定,对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加以说明。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定义和分类
(一)定义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这里的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
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
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
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从该定义可知,银行结算账
户具有以下特点:
1.办理人民币业务。这与外币存款账户不同,外币存款账户办理的是外币业务,
其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这与储蓄账户不同,储蓄的基本功能是存取本金和
支取利息,储蓄账户不具有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其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储蓄管
理条例》的规定。
3.是活期存款账户。这与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
算功能,该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分类
银行结算账户依据存款人的不同划分,可以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
算账户。这里所指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根
据《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
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
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这里所指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含香港、
澳门、台湾居民)和外国公民。个人因投资、消费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
信用卡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账户管理办
法》第三条的规定,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也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
户管理。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不同,可以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
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存款人开立基本存
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
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有
关此项分类的不同账户内容,将在以下相关部分加以说明。
此外,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结算账户还可以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
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本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注册地或
住所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根据规定的条件在异地(
跨省、市、县)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类别不同,其开立、使用和管理也不尽相同。
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这是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
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银行账户。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这是指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
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
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这是指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
信息保密。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
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
查询。
4.守法原则。这是指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
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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