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101)
录入时间:2005-01-1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8/2005信息】 四、银行卡
(一)概述
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
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与原来意义上由银行
发行的“信用卡”具有相同的意义,只是由于“信用卡”具有“信用”的含义,而原
来意义上由银行发行的“信用卡”不仅包括具有“信用”含义的贷记卡,而且也包括
不具有“信用”意义的借记卡,并且多为后者,因此,以“信用卡”的概念概括商业
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特制载体
卡片,就有些名不符实,而采用“银行卡”的概念则较为准确。于是,中国人民银行
于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使用了“银行卡”的概念,并对信用卡
的含义作了新的界定,即将信用卡限于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不包括借记卡。
随着银行卡业务的发展,银行卡的种类不断增多,用途也各种各样,不胜枚举。
我国国内发行的银行卡主要是借记卡,即先存款后消费。银行卡产生的结算关系一般
涉及三方当事人:即银行、持卡人和商户。商户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信用,
然后向持卡人的发卡行收回货款或费用,再由发卡行或代办行向持卡人办理结算。银
行卡的这种功能有利于减少现金货币的使用,节约流通费用,扩大银行转账结算范围,
增加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同时也有利于方便购物消费,维护支付人的资金安全,并且
还可简化收款手续,节约社会劳动。因此,银行卡业务是当今商业银行发展最快、普
及面最广的一项业务,也深受广大商户和消费者的欢迎。这是我国支付结算制度改革
发展的方向之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卡业务发展十分迅速。迄今为止,中国银行、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已分别先后向社会推出了“长城卡”、“牡丹
卡”、“金穗卡”和“建设银行万事达、维萨卡”,一些地方银行亦在各地发行了自
己的银行卡(如深圳发展银行发行了“发展信用卡”等)。为了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了一系列有关银行卡的管理规定,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
业务管理办法》是对银行卡较为系统的规定,各发卡行亦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章
程。
(二)银行卡的种类
银行卡的种类依据不同的划分方式可有不同的分类。如: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
人民币卡、外币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等。从发卡银行是
否给予持卡人信用额度来分,银行卡可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
1.信用卡。信用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
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或者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
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银行卡,信用卡分为贷记
卡、准贷记卡两类。
(1)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
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2)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
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2.借记卡。借记卡是指持卡人先将款项存入卡内账户,然后进行消费的银行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划户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
储值卡。
(1)转账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
能。
(2)专用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
算、存取现金功能。这里所指的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
用途。
(3)储值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
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此外,在实际中,还有一种联名/认同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
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发卡银行和联
名单位应当为联名卡持卡人在联名单位用卡时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
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如前所述的芯片(IC)卡既可应用
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卡
是指商业银行向企业、事业单位、学校、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发行的银行卡,其
使用对象为单位;个人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包括居住在城镇的工人、干部、教师、
科技工作者、个体经济户以及其他成年的、有确定收入的居民发行的银行卡,其使用
对象为个人。
此外,《支付结算办法》还根据信誉等级不同将银行卡分为金卡和普通卡。金卡
是指商业银行向信誉等级较高的持卡人发行的银行卡,普通卡则是商业银行向信誉等
级次之的持卡人发行的银行卡。一般而言,金卡的持卡人在善意透支时透支的金额大
于普通卡持卡人的透支金额。
(三)银行卡的发行主体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银行卡的主体为商业银行(包括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并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发行银行卡的商业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开业3年
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基础;(2)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资产
负债比例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3)相应的管理机构;(4)合格的管理人员
和技术人员;(5)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特别是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
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6)必要的电信设备和营业场所,
并具有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7)发行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
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的审批程序问题,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应当按银行卡业务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审批程序:
1.商业银行开办各类银行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加强内部控制和
授权授信管理的规定,分别制定统一的章程或业务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
批。商业银行总行不在北京的,应当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报,经审查同
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2.已开办信用卡或转账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联名从同
卡、专用卡、储值卡;已开办人民币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
行外币信用卡。
3.商业银行发行全国使用的联名卡、IC卡、储值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审批。
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银行卡业务应当持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文件和其总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行备案。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
行区域使用的专用卡、联名卡应当持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文件、联名双方的协议书报中
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备案。
5.商业银行变更银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6.外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银行卡收
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