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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100)

录入时间:2005-01-1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8/2005信息】 三、委托收款   (一)概述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便于收款人 主动收款,该结算方式适用范围亦十分广泛。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使用,既适用 于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各种款项的结算,也适用于水电、邮电、电话 等劳务款项的结算,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 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前者是以邮寄方式由付款人开户银行向收款人 开户银行转送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后者则是以电报方式由付款人开 户银行向收款人开户银行转送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这两种方式由收 款人选用。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 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在办理公用事业费委托收款 时,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 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二)委托收款凭证的格式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签发委托收款凭证时必须记 载下列事项:(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 称;(4)收款人名称;(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凡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此外,如果委托收 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 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 人开户银行名称;以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 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上述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三)委托收款的委托和付款   1.委托。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 手续的行为。委托收款凭证即是如前所述的按规定填写的凭证;有关债务证明即是指 能够证明付款人到期并应向收款人支付一定款项的证明。如水电费单、电话费单、已 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   2.付款。是指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并经审查无误之后 向收款人办理付款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可根据付款人的不同 而在不同的时间付款,从而改变了原《银行结算办法》统一为3天的付款期。具体而 言:(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2)以单 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 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 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在实际中,付款人可能会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在此情形下,付款人应 通知银行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如果付款人未于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 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债 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 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如果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 付款项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四)付款人拒绝付款   付款人在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 办理拒绝付款。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由于付款人不同,拒绝付款的方式略 有不同:(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 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2)以单位 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 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 转交收款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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