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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99)

录入时间:2005-01-1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8/2005信息】 二、托收承付   (一)概述   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 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人民银行自1990年4月 1日起恢复这一结算方式,1994年10月9日又修订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该办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支付结算办法》进一步肯定了托收承付的结 算方式。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 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这一规定对原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10万元作 了改变。有关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二)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是:(1)使用该结算方式 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 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 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 收承付结算。凡办理托收承付,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规定。   (三)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托收承付,除符合前述适用范围的规定外, 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 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 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没有发运证件,可凭其他有关证 件办理:(1)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 易爆、剧毒、腐蚀性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 输的,可凭付款人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2)铁 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 明。(3)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注明车辆号码、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 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4)收款人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规定按工程 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5)付款人购进的商品,在收款人所 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人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6)合同 规定商品由收款人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人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7) 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 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8)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 公司开发的结算账单。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根据《支付结算办法》 的规定,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 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 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四)托收承付凭证的格式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签发托收承付凭证时,必 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 人名称及账号;(4)收款人名称及账号;(5)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6)收款 人开户银行名称;(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8)合同名称、号码;(9) 委托日期;(10)收款人签章。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 予受理。   (五)托收承付的托收与承付   1.托收。托收是指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行 为。收款人办理托收,应填制托收凭证,盖章后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 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所附单证的张数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送交银行。收款人 如需取回发运证件,银行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   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 填写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托收款项是否符合异地托收承付结 算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金额起点以及其他有关规定;(2)有无商品确已发运的 证件;(3)托收凭证应填的各栏是否填写齐全和符合填写凭证的要求;(4)托收 凭证与所附单证的张数是否相符;(5)托收凭证上是否加盖收款人印章。必要时, 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托收凭证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次日。凡不合要求 或违反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经审查无误的,将有关托收凭证连同交易单证, 一并寄交付款人开户行。   2.承付。承付是指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 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该等通知办 法可以采取付款人来行自取、派人送达、对距离较远的付款人邮寄等。付款人在承付 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   付款人的承付期依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而不相同。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 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 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 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划给收款 人。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收 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验货付款的,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 发出承付通知后(次日算起)的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 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不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同已验货,于 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 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 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在验货付款的情况下,收款人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戳 记。如果托收凭证未注明验货付款,经付款人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银行可按 验货付款处理。   无论是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 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付款 人应多承付款项的,须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据此随同当次托收款项 划给收款人。但是,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款项。   (六)托收承付的逾期付款处理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 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1.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 数,按每天0.5‰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银行审查拒绝付款期间,不能算作付款人 逾期付款,但对无理的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从承付期满日起,计算 逾期付款赔偿金。   2.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在月 内有部分付款的,其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月 终再计算赔偿金,于次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次月又有部分付款时,从当月1日起计 算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从当月1日起至月 终再计算赔偿金,于第三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第三月仍有部分付款的,按照上述办 法计扣赔偿金。   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如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全额支 付时,应排列在工资之前,并对该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待一次足额扣 付赔偿金后,才准予办理其他款项的支付。因此产生的经济后果,由付款人自行负责。   3.付款人开户银行要随时掌握付款人账户逾期未付的资金情况,俟账户有款时, 必须将逾期未付款项和应付的赔偿金及时扣划给收款人,不得拖延扣划。   4.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不执行合同规定,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应当通知收款 人开户银行转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如果收款人不听劝告,继续对该 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发出通知的次日起1个月之后收到的托收凭证, 可以拒绝受理,注明理由,原件退回。   5.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 承付期满日算起)。在此期限内,银行必须按照扣款顺序陆续扣款。期满时,如果付 款人仍无足够资金支付该笔尚未付清的欠款,银行应于次日通知付款人将有关交易单 证(单证已作账处理或已部分支付的,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在2日内退 回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交易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 交收款人,并将应付的赔偿金划给收款人。   对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当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按照该笔尚 未付清欠款的金额,每天处以0.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 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七)托收承付的拒绝付款处理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有正当理由,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依照《支 付结算办法》规定,该理由包括:(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 式购销合同款项;(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 款人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4)代销、 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 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示符的款项;(6) 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 算有错误的款项。不属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在处理拒绝付款问题时,有以下情况须注意:   1.外贸部门托收进口商品的款项,在承付期内,订货部门除因商品的质量问题 不能提出拒绝付款,应当另行向外贸部门提出索赔外,如果属前述其他情形的,可以 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2.付款人对以上情况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 单位公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有关条款。属商品质量问题, 需要提出商检部门的检验证明;属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数量问题的证明及关数量 的记录;属外贸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并送 交开户银行。   3.开户银行经审查,认为拒付理由不成立,均不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银行 同意部分或全部拒付的,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如果是部分拒绝付款,除 办理部分付款外,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拒付商品清单邮寄收款人开户 银行转交收款人。如果是全部拒绝付款,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有关单 证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4.凡涉及军品的拒绝付款,银行不审查拒绝付款理由。   5.收款人对无理拒付的,可委托银行重办托收。收款人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 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当填写回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 中三联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   6.收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尚未划回,又未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寄来逾期付款通 知或拒绝付款理由书的托收款项,应当及时发出查询。付款人开户银行要积极查明, 及时答复。   7.银行无法审查拒绝付款是非的,应由收付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向仲裁机关、 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   8.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 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行对其承付的款项除按规定支付款项外, 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处以5%罚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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