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98)
录入时间:2005-01-1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8/2005信息】 第二节 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
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以及银行卡等结算方式。以下分别就汇兑、托收承付、委
托收款和银行卡等四种结算方式加以说明。
一、汇兑
(一)概述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便于汇款人向
异地的收款人主动付款,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一般来说,
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而电汇则是以电报方式
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后者的汇款速度比前者快捷,汇款人可根据
实际需要选择。
(二)汇兑的办理程序
当事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汇兑:
1.汇款人按要求签发汇兑凭证。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汇款人签发汇
兑凭证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
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6)
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委托日期;(9)汇
款人签章。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汇款
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
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
预留其签章。如果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
样。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
“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并进行认真审查。汇出银行审查汇兑凭证的内容有:
汇兑凭证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正确;汇款人账户内是否有足够支付的余额;汇
款人的印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
3.汇入银行接收汇出银行的汇兑凭证之后,应审查汇兑凭证上联行专用章与联
行报单印章是否一致,无误后,根据收款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并办理付款手续。汇
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
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未在银行开立存款
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
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
收款人盖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
章相符,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
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如果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的,
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
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的名称、
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此规定是对原汇兑结算
方式的进一步完善。
如果收款人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
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但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
转入储蓄和银行卡账户。
如果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
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入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这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向汇出银行申请撤
销的行为。汇款人申请撤销汇款必须是该款项尚未从汇出银行汇出。在申请撤销时,
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只有在查明确未
汇出款项,并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时,方可办理撤销手续。但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
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2.汇兑的退汇。这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
汇款人申请退汇必须是该汇款已从汇出银行汇出。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
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换言之,如果汇款人与收款人不能达成一致退
汇的意见,不能办理退汇。
对在汇入银行未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
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
将款项退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否则,不能办理退汇。但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
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
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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