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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96)

录入时间:2005-01-1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7/2005信息】 第六节 违反外汇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逃汇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逃汇及其行为种类   逃汇是指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将外汇擅自存放境外、擅自汇出或带出境外,逃避 我国的外汇管制的行为。下列行为都属于逃汇行为:(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 汇存放在境外的;(2)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3)违反国 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4)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 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5)其他逃汇行为。   (二)对逃汇行为的处罚   对逃汇行为的处罚视其行为方式和程度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具体有如 下几种:(1)责令限期调回。(2)强制收兑。(3)罚款。罚款数额为逃汇金额 的30%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与上述处罚措施并处。(4)刑事责任。   二、套汇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套汇及其行为种类   套汇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和个人采取一定方式私自向他人用人民币或者物资换取外 汇或外汇收益的行为。下列行为属于套汇行为:(1)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 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2)以人民币为 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3)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 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4)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 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5)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二)对套汇的处罚   对套汇行为的处罚视其行为方式和程度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具体有如 下几种:(1)警告。(2)强制收兑。(3)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套汇金额的 30%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与上述处罚措施并处。(4)刑事责任。   三、扰乱金融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扰乱金融及行为种类   扰乱金融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经营金融业务或者从事货币交易的行为。下列行为 属于扰乱金融:(1)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2)外汇指 定银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3)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 人民币汇率管理、外汇存贷利率管理或外汇交易市场管理的;(4)以外币在境内计 价结算的;(5)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6)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7)非法使 用外汇的其他行为;(8)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卖外汇的。   (二)对扰乱金融行为的处罚   1.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视关没收违法所 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2.外汇指定银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 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形严重 的,停止其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3.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人民币汇率管理、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或者外 汇交易市场管理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 许可证。   4.境内机构犯有前述扰乱金融行为第4至第7项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 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 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外债管理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违反外债管理的行为   1.擅自办理对外借款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   4.有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二)对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处罚   1.警告;   2.通报批评;   3.罚款。罚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与上述处罚措施并处;   4.刑事责任。   五、违反外汇账户管理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违反外汇账户管理的行为   违反外汇账户管理的行为包括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出借、串用、转 让外汇账户;改变外汇账户使用范围。   (二)对违反账户管理行为的处罚   1.责令改正;   2.撤销外汇账户;   3.通报批评;   4.罚款。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可与上述处罚措施并处。   六、违反外汇核销管理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违反外汇核销管理的行为   1.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重复使用出口核销单证的;   2.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   (二)对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行为的处罚   1.警告;   2.通报批评;   3.没收违法所得;   4.罚款。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可与上述处罚措施并处;   5.刑事责任。   七、违反外汇经营管理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违反外汇经营管理的行为   1.不按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   2.违反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的;   3.不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的;   4.不按规定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 表和资料的。   (二)对违反外汇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   1.责令改正;   2.通报批评;   3.罚款。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可与上述处罚措施并处。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要依上述措施接受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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