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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93)

录入时间:2005-01-1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7/2005信息】 第三节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一、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   (一)资本项目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 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直接投资包括中国企业向境外的直接投资和境 外企业在中国的直接投资;各类贷款包括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银行借款等; 证券投资包括债券、票据等。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 定〉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的解释,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包括:(1)境外法人 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收入;(2)境内机构境外借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 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等;(3)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收入; (4)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的收入;(5)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包括:(1)偿还外债本金;(2)对外担保履约 用汇;(3)境外投资;(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 式处置;(5)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清算后的资金汇出;(6)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 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7)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增加投资; (8)本国居民的资产向境外转移;(9)向境外贷款。   (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管理   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国内。不得 擅自存放在境外。因特殊原因需要将其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暂时存放国外的,也须报国 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2.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 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根据国家《结汇、售汇及 付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应当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 户。   境内机构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结汇:(1)境外法人 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2)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3)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入。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 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   (三)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   1.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的审批。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 前,须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须向国家发展与 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报批。其中在境 外设立金融机构的项目,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在此之前应将外汇资金的来源报经 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根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补充通知的规定,境外投资 项目用汇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由外汇管理局省级分局审批;100万美元以 上或累计超过100万美元的,由外汇管理局省级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2.资金汇出。境内机构向境外的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就可到所在地外 汇管理局办理投资资金的汇出手续。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向境外投资的,应向所在 地外汇管理局缴存所投资金5%的资金,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以设备作为投资的, 应按资本设备投资额的2.5%,以美元现汇或等值的人民币缴存作为汇回利润保证 金。保证金应当存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外企业在 投资回收计划期限内汇回的利润累计达到中方实际投资额时,退还该保证金。境内机 构在缴齐保证金后即可办理外汇资金汇出手续。   二、外债管理   (一)外债   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这里所称“境内机构”, 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 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1.外债的分类   (1)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 业贷款。   ①外国政府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具有 一定的援助或部分赠与性质。其特点是期限长,一般为20~30年,最长可达50 年;低息优惠(一般为2%~4%)或无息贷款;具有政府间的开发援助的性质。目 前我国已与日本、比利时、丹麦、法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德国、奥地利、瑞 士、卢森堡、荷兰、挪威、瑞典、芬兰、加拿大、科威特和韩国等国家建立了双边政 府贷款关系。外国政府贷款又分为完全由政府财政性资金提供的纯政府贷款和由政府 财政性资金与商业性贷款组成的混合贷款。纯政府贷款一般无息或利率很低,还款期 限较长。如日本海外协力基金贷款,偿还期为30年,含10年宽限期,年利率为 2.5%~3.5%;科威特政府贷款,还款期为18~20年,含3~5年宽限期, 年利率为1%~5.5%。这类贷款一般都要求用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如日本海外协 力基金贷款主要用于农业、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化肥、环保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项目。混合贷款也有不同的具体形式,有的是由政府财政性资金和一般商业性资金混 合起来的;有的是由一定比例的赠款和出口信贷混合而成;有的则是由政府财政性资 金和商业银行出口信贷混合而成。   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 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其 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主要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结算银行和泛美开发银行 等。目前向我国提供贷款的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是世界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 亚洲开发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成立于1945年,由国际开发协会、 国际复兴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组成。其中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被 称为“软贷款”,最为优惠,还款期为35年(宽限期为10年),无息,每年对未 偿还部分征收0.75%的手续费,另收0~0.5%的承诺费。国际复兴银行的贷 款被称为“硬贷款”,其偿还期为20年,宽限期5年,利率视筹资成本情况定期调 整。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是我国对外借款的重要渠道。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是联合国 的一个专门机构,成立于1977年,专门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贷款发展粮食生产。 其还款期分50年、20年或15~18年不等,利率分别为1%、4%或8%不等。 亚洲开发银行成立于1966年,是一个区域性的政府间金融开发机构,其贷款是向 会员国发放的进行投资和技术援助的贷款,有优惠贷款和普通贷款之分。优惠贷款只 提供给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670美元以下的会员国,不收利息,手续费为1%。普 通贷款利率是浮动利率,期限为10~30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于1945年 12月,宗旨是促进国际间货币合作,稳定汇率,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汇兑的自由化, 消除外汇管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只限于成员国财政和金融当局,不与任何企 业进行业务往来,用途仅限于弥补国际收支逆差或用于经常项目的国际支付,期限为 1~5年。   ③国际商业贷款。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包括: 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境外发行中 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买方信 贷、延期付款和其他形式的贸易融资;国际融资租赁;非居民外币存款;补偿贸易中 用现汇偿还的债务;其他种类国际商业贷款。   (2)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主权外债,是指由 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非主权外债,是 指除主权外债以外的其他外债。   此外,在外债中,还有因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的或有外债。这里所 称“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 向非居民提供的担保。主要包括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项目下的担保、 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等。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对外出 具担保的只能是经批准允许办理对外担保业的金融机构,或者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 非金融企业法人。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外债余额之和不 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倍;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 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对外担保必须报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并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 监管。   2.外债的管理部门   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根据我国新颁布的《外债管理暂行 办法》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债管理部门。   (二)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管理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 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财政部根据规划组织对外谈判、 磋商、签订借款协议和对国内债务人直接或通过有关金融机构转贷。其中,世界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重点国别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须经国 务院批准。   财政部代表国家在境外发行债券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并纳入国家借用外债计 划。其他任何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均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外 汇管理局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中设 定滚动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批。   2.对境内机构的外债管理   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发展与 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 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 定。   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 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 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   境内机构不得为非经营性质的境外机构提供担保。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政府机 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境内机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担 保合同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际商业贷款借款合同 或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   (三)外债资金使用   外债资金应当主要用于经济发展和存量外债的结构调整。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 国政府贷款等中长期国外优惠贷款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向中西部地 区倾斜。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重点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产业结构和外债结构调整。 境内企业所借中长期外债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境内企业所借短期外债资金主要用作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 用途。   使用外债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外债 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外贷款机构有关规定 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四)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   主权外债由国家统一对外偿还。主权外债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或通过金融机构转贷 给国内债务人的,国内债务人应当对财政部或转贷金融机构承担偿还责任。非主权外 债由债务人自担风险、自行偿还。   债务人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外债,也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用人民币购汇偿 还外债。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外债,有担保人的,应当由担保人负责偿还。担保人按照 担保合同规定需要履行对外代偿义务时,应当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核准 手续。   债务人应当加强外债风险管理,适时调整和优化债务结构。在不扩大原有外债规 模的前提下,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债务人可以通过借入低成本外债、偿还高 成本外债等方式,降低外债成本,优化债务结构,其中,涉及主权外债的,需经财政 部核准。债务人可以保值避险为目的,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金融机构运用金融工具规 避外债的汇率和利率风险。   (五)外债监管   外债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对外债和对外担保实施监管。 外债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 账目和资产。境内机构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时,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进 行登记的,其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的外债登记制 度建立于1987年,发布有《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等 规定。凡是从国外筹借并需要以外汇偿还的债务都须按规定登记。登记方式分为定期 登记和逐笔登记两种,由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及中国银行归口负责筹借的国际金融组织 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需进行定期登记,其他的外债需逐笔登记。境内机构都应按照 国务院关于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外债登记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 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禁止违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以保证外商直接投资固定回报等方式变相举 借外债。未经外债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中资企业不得将其自身承担的债务风险和偿债 责任转移到境内。   境内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由其所在部门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而依法终止,依法终止的外商 投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清理并照章纳税。清理纳税后的剩余财产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 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 应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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