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70)
录入时间:2004-12-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0/2004信息】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过要约
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协议。合同的生效,是指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发生相应
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规定了合同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指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的时间。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批
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如《担保法》规定,房屋抵押合同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生
效。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
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
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
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同法解释》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
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审法庭辩论
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
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
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
能转移。此类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也依据上述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
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
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
外。
二、代理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合同法》就合同订立过程中有关代理问
题的处理,作有以下规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
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
代理人追认。
为避免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而影响相对人
的权益,《合同法》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
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
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
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有代理权的情况和理
由,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时,代理行为有效。如《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本
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属于这种情
况。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含担保合同),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成立有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
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无效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及其法律后果
(一)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订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成立与生效条件而不
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合同的无效,分为合同的全部无效与合同
的部分无效两种情况。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合同法》还就免责条款的无效作有专门规定。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
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免除或限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约法律责任的条款。通常,对当事
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法律是不加干涉的。但如免责条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
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必须予以禁止。为此,《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约定对下列情况
免责的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同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
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
经营规定的除外。
(二)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因存在法定事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
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
思表示订立合同,并因此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但对订立合同后能否得到经济利益、
商业风险大小而产生的错误认识,不属于重大误解。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
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须注意的是,因
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则不再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
同,而是无效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不同。无效合同因违法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
的合同主要是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还可能改变,不一定非得撤销或变更,所以,在被撤销之前仍是有效合同。对可撤销
的合同是否撤销,或是采取撤销还是变更措施,完全由当事人决定。当事人请求变更
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
销权;此“一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
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
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
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
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同法解释》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
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
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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