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72)
录入时间:2004-12-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0/2004信息】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
律措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法》
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
称《担保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担保问题作有详细规定。
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者外,主
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补充性。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用,一般只有在所担保的债
务得不到履行时,才行使担保权利。据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
权。
3.相对独立性。担保可相对独立于所担保的债权发生或存在。如担保的成立须
当事人另行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可继续有效。
(二)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概述
1.无效的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必须合法方才有效。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担保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
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
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
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
无效。
此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
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
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
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
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
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
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
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
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此外,法律和司法解释还规定有各种具体担保方式的无效情况。
2.无效担保合同的责任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
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承担《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
规定: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
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
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
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
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3.担保责任的处理与反担保
为保证担保责任的公平处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有一些具体处理原则。为体现
债务的主从关系,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
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为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
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可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
内行使担保物权。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
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
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为保证担保人的利益,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
供反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
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反担保
适用担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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