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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89)

录入时间:2005-01-0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04/2005信息】 第十一节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一、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一般 为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保管合同可自当事人约定 的时间成立,为诺成合同。   (一)保管人的义务   1.给付保管凭证义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 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 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 者方法。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时,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3.专属保管和不得使用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 三人保管,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 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通知义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已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 行措施的以外,保管人仍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 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5.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 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 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二)寄存人的义务   1.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 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 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上述情况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支付保管费义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 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 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 管物的同时支付。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 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 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在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 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三)可替代物保管   对可替代物的保管,《合同法》有特别规定。可替代物保管,又称消费保管、不 规则保管,是指保管物为可替代物的,当事人可约定将保管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管人, 保管期满由保管人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包括原包)。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 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在 此种情况下,保管合同成立后,原物及其孳息归保管人所有,保管人可使用保管物, 并应承担保管物的灭失风险。   二、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 同为诺成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其有关保管 合同的规定。   (一)仓单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仓单是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向其出具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 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间;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 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 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 应的保管条件。存货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 易变质物品,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保管 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 人承担。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 人,其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 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 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 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 必要的准备时间。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 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储存期间届满,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 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 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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