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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85)

录入时间:2005-01-0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04/2005信息】 第七节 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概述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 的合同。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定作人要求的一定工作为目的的,其标的具有特定性,工 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工作 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对无论是否自己完成的工作,均要承担全部责任。承揽 人可为多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揽包括加工、 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 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 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合同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 验。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 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 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 的零部件。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 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 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 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 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 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 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 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作相应支付。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 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 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 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这是承揽合同的一个特点。因承揽合同是为满足 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订立的,如订阅合同后其需要改变,应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以 免给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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