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84)
录入时间:2005-01-0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04/2005信息】 第六节 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
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典型的融资租赁关系涉及三方当事
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包括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两个合同。出租人根据承
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出卖人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
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承租人检验标的物合格后出
具验收合格通知书,并与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据此向出卖人付款。
虽然融资租赁合同具有租赁的性质,但其目的是融资。租赁物是出租人为承租人
的使用而特别购入的,出租人是通过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的方式取得租金的,租金是融
资的对价。所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受到一定限制,在合
同有效期内,无正当、充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
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
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
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予以协助。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
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
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
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由于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是承租人决定的,所以,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
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
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
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
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
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柑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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