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86)
录入时间:2005-01-0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04/2005信息】 第八节 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本
质上属于承揽合同的性质,但因建设工程合同在实践中形成许多独特的特点,故《合
同法》未将其列入承揽合同的规定范围,而是单独作为一类合同加以规定。同时,
《合同法》规定,其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可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
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以招标的方式订立。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
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
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
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
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
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
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
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由发包人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合同及设计文件,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建
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
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以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
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
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
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的,不得交付使用。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
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
计费并赔偿损失。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
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
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
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
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
损失和实际费用。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
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
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
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
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筑工程的承
包人的上述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
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建筑工
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
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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