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79)
录入时间:2005-01-0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04/2005信息】 第九章 合同法(分则)
第一节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概述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
合同是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基本、最典型的有偿合同,法律规定最为详细,故《合同法》规定,其
他有偿合同,法律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则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执行。此外、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
定执行。
买卖合同可按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种类。
(一)一般买卖合同与特殊买卖合同
按买卖是否采取特殊方式进行,可将买卖合同分为一般买卖合同与特殊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拍卖、招标投标买卖等属于特殊买卖合同。
(二)特定物买卖合同与非特定物买卖合同
按买卖标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可将买卖合同分为特定物买卖合同与非特定物
买卖合同。特定物买卖合同在特定物灭失后,通常当事人可免除实际履行责任。
(三)即时买卖合同与非即时买卖合同
按买卖的履行时间,可将合同分为即时买卖合同与非即时买卖合同。凡在合同订
立时,双方当事人即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完毕、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时清结的,为
即时买卖合同。否则均为非即时买卖合同。
(四)一次性买卖合同与连续买卖合同
按当事人买卖的交数是一次还是连续多次,可将合同分为一次性买卖合同与连续
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一次买卖关系的,即使是分期付款或分期供货的,也属于
一交性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在一定期间内连续有多次买卖关系的,为连续买卖合同。
(五)自由买卖合同与竞价买卖合同
按照买卖是否以多个买受人竞争价格的方式进行,可将合同分为自由买卖合同与
竞价买卖合同。多个买受人以竞争方式确定价格的,如拍卖,为竞价买卖合同,否则
为自由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条款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
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标的物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围绕标的物发生的,故《合同法》针对
标的物就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了详尽规定。
(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
的所有权的义务。所以,买卖合同中出卖的标的物,在合同履行时应当是属于出卖人
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实践中,在订立合同时,标的物可能尚不属于出卖人
所有或者出卖人尚无权处分,甚至可能尚不存在(如尚未生产出来),但在交付标的
物时,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
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不得随意转让,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
证和资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
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这样使出卖人可以在买受人不履
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依据其所有权直接追回标的物,避免标的物因交付而转
移所有权,发生钱、货两空的风险。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二)标的物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当事人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
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
付时间。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
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
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
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
所有。
(三)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
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
险的承担可能发生不一致,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
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
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
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
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
险的转移。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
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
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四)出卖人的权利保证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权利保证义务,如保证标的物非他人所有或与他人共
有,未设有抵押权、租赁权,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为此,《合同法》规定,出
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
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或法律另有其他规
定的除外。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
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五)标的物的质量与检验
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
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通过协议补充,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
合同目的的标准履行。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
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
及时检验。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
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
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
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
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
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因出卖人的这种行为已
属于欺诈行为。
(六)价款支付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
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
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
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
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
的同时支付。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
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
卖人。
(七)合同解除的效力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
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即从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可
解除与从物有关的合同部分。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
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出卖人分批交付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
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
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
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三、特殊买卖合同
《合同法》对特殊买卖合同作有一些专门规定。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
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
方应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
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
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
的通常标准。这是因为样品有隐蔽瑕疵,是买受人设定样品所不知道的,样品作为质
量标准的设定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标的物的质量不再具有约束效力。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
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
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此外,如买受人已无保留地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对标
的物进行试用以外的行为的,如出租、出售,也可视为同意购买。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
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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