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78)
录入时间:2005-01-0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04/2005信息】 第七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概述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
责任,因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事先约定,如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对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方法,约定免除责任的条款等。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双
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
约定解决。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
当事人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都应具备的条件。由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删除了原《经济合同法》中有关过错归责的内容,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不再以过错为
要件,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仅为违约行为一项。特殊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
担特定形式的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如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要件等。《合同法》中
对各种具体形式的违约责任应具备的要件作有相应规定。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两项,即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
则以过错的存在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要件。对过错的存在采取两种方式确认,其一是
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人存在过错;其二是在特定
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债务人须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严格责任
原则追究违约责任不以过错的存在作为要件,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如上所述,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
(三)违约行为的种类
对违约行为可按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种类。按照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之前或之后,违约行为可分为届期违约和预期违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不
履行合同为届期违约。预期违约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便以明示或暗示的
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对预期违约行为责任的追究,可以更好地保障合同当事人的
正当权益。为此,《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按
照违约行为是否从根本上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按照违约时
合同义务是否得到当事人的履行,可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后者是指当事人虽有
履行行为,但不符合合同约定。按照违约行为除违约后果外,是否还造成人身损害、
财产权益损害等侵权损害后果,可分为仅有违约后果的瑕疵履行与伴有侵权后果的加
害履行。按照迟延履行的腐朽 不同,可分为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等
等。对不同种类的违约行为,《合同法》规定有不同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
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
侵权责任。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如对方当事人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
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继续履行、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强制实行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
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
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是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
救履行措施。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
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
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
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
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
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
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
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
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
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
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
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
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五)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可以免除承担违
约责任的条件与事项。《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其他法律对特定
合同免责事由有规定的,适用于特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愿约定合理的免责
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
供证明。
(六)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
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