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80)
录入时间:2005-01-0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04/2005信息】 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
同
供用电、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属同一性质的合同,故《合同法》规定,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供用电合同概述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通常为
格式合同,属连续性合同,其标的性质决定了合同一般不存在退货、返还、恢复原状
等问题。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
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
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
履行地点。通常,供用电合同是以用电人提出用电申请为要约,供电人批准用电申请
为承诺而订立的。
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供电人义务
1.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
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2.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
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
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
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用电人义务
1.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
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
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2.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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