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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80)

录入时间:2005-01-0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04/2005信息】 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 同   供用电、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属同一性质的合同,故《合同法》规定,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供用电合同概述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通常为 格式合同,属连续性合同,其标的性质决定了合同一般不存在退货、返还、恢复原状 等问题。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 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 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 履行地点。通常,供用电合同是以用电人提出用电申请为要约,供电人批准用电申请 为承诺而订立的。   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供电人义务   1.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 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2.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 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 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 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用电人义务   1.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 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 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2.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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