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66)
录入时间:2004-12-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9/2004信息】 第八章 合同法(总则)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
合同概念之下,可以容纳财产、身份、行政、劳动等不同性质的多种法律关系。我国
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同属民事法律领域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
的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质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
得凭借行政权力、经济实力等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主体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的
成立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3.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合同在当事人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当事人的特定经济目的。
4.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当事
人各方都必须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不履
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方当事人可通过诉讼、仲裁,请求强
制违约方履行义务,追究其违约法律责任。
二、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合同的订立、
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关系。
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商品交换的
基本原则,在合同法中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2.合同法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在合同法中,主要是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而不
是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合同关系。政府对当事人通过合同关系进行的经济活动的干预,
被严格限制在合理与必要的范围之内。
3.合同法从动态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合同法与物权法均
属财产法范畴。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所有及以其为基础的财产关系,是从静态角度为
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提供法律保护。而合同法则调整商品交换关系,即调整动态的财产
流转关系。
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曾按照合同性质先后制定了三部不同
的合同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律曾在我国的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重
要的作用,促进了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随
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贸易的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立法体例与一些规定已不能适
应新形势的要求。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存
在立法与执法上的不统一,对近年来新出现的融资租赁等合同种类,以及合同欺诈等
问题在法律中也未作规定,存在调整空白,所以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以完善
我国的法制建设工作。经过长期的起草工作,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合同
法分总则、分则、附则三篇,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是一部详尽、严密、具有可
操作性的法律,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商品流通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护。《合同法》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
同法》同时废止。为保障《合同法》的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
1日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
《合同法解释》),该解释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此外,《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合同的担保问
题也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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