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68)
录入时间:2004-12-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9/2004信息】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
项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的内
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为使合同能够订立得更加严谨,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
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
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
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对此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
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合同法》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合同的订立中,要注意格式条款的适用问题。格式条款又称附合合同、定型化
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并在
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格式条款的适用可以简化签约程序,加快交
易速度,减少交易成本。但是,由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拟订,且在合同谈判中
不容对方协商修改,双方地位实际上并不平等,其条款内容难免有不够公平之处。所
以《合同法》对其适用作有特别规定,以保证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
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合同法》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
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
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
款。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
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形式的合同方便易行,但缺点是发生
争议时难以举证确认责任,不够安全。所以,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对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
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
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各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不限于合同书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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